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标化工地”)的申报、复核、推荐和考核评定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安全标化工地的考核评定工作。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安全标化工地的推荐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定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条 考核评定工作应坚持自愿、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市(州)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省级考核的程序,每年考核2批次,考核评定结果通过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省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考核评定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单体住宅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2.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
3.单体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上;
4.1.5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
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
6.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
7.5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
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0%。
(二)市政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梁、隧道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水厂、垃圾处理厂(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工程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工程。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一节 申报
第八条 省安全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在工程开工前,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作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
(二)省安全标化工地实施方案;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五)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条款。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以下简称“申报工地”),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大门口醒目位置张挂“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标识。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做好省安全标化工地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工地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评价指导书》规定开展自评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申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评分汇总表。
第二节 复核
第十三条 申报工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督,并在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申报工地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0%至主体工程完工期间,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复核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3名安全专家组成复核小组,组织现场复核。对组织开展了市(州)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观摩会的申报工地可不再组织现场复核。
第十六条 申报工地现场复核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各方责任主体和当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工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开展情况的介绍和评价;
(二)查阅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和使用情况;
(三)查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并依据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综合评分;
(四)现场反馈复核情况;
(五)提交书面复核报告和相关意见。
第三节 推荐
第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核申请,提供以下资料:
(一)《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评定申请表》;
(二)项目自评结果;
(三)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
(四)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影像资料。
第十八条 申报工地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地自评结果和日常监督情况签署推荐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九条 申报工地施工过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核资格,并及时摘除“申报工地”标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和省政府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因文明施工等问题被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累计2次及以上的;
(五)对社会投诉或媒体曝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
(六)考核周期内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或建筑施工企业未对其进行检查的;
(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未达到优良或有一分项检查评分表得零分的。
第四节 考核评定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推荐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定,考核专家人数为9人及以上单数,从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市(州)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现场复核综合评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的,列入省安全标化工地建议名单。
第四章 结果公布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官网公示考核评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官网上通报考核评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省安全标化工地企业给予安全诚信加分,在信用评级、工程保险费率浮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考核工作相关人员赠送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参考资格或撤销省安全标化工地称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专家及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复核和考核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2007版《四川省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评审办法》同时作废。